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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23-00137
  • 分       类|
    建议提案办理;建议答复;其他公文
  • 发布单位|
    职业能力建设司
  • 发文日期|
    2023年06月30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193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23〕1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19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30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23〕16号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在实施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

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我部坚持做好技工院校技能人才培养和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对接企业需求,注重学生实操能力,不断提升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一是根据产业发展和企业需求,动态调整技工院校专业目录。颁布《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22年修订)》(人社部函〔2022〕146号),涵盖15个专业大类、330个专业,指导各地规范设置专业、招生和教学安排。建立专业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各技工院校、行业组织可根据产业发展、教学实际等及时提出增补专业建议,我部组织专家充分调研认证后确定并公布年度增补专业,确保专业目录紧密对接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企业需求。二是推进技工院校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促进学生从学校学习到就业工作的紧密衔接。印发《推进技工院校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实施方案》(人社部函〔2022〕20号),推动技工院校加强工学一体化课程标准、教学资源、教师培养工作,将企业典型工作任务转换为学校教学内容,根据工作过程设计教育过程,着力实现从知识灌输向能力培养转变、从课堂教学向生产教学转变、从书本教学向实践教学转变,使学生“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促进学生培养与企业需求深度对接。三是深化校企合作,提升学生实操能力。技工院校以校企合作为基本办学制度,长期坚持“校企双制、工学一体”。通过校企共同招生招工、共商专业规划、共议课程开发、共组师资队伍、共创培养模式、共建实习基地、共搭管理平台、共评培养质量,促进企业深入参与技能人才培养各环节。四是大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充分发挥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主体作用,大力开展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等,不断提升企业职工技能水平。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着眼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就业创业,进一步完善技工院校技能人才培养体系,支持企业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符合企业需求的大批高素质技能人才。

二、关于完善技能导向的使用制度

为引导企业合理提高技能人才薪酬待遇,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印发《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人社厅发〔2021〕7号),引导企业健全符合技能人才特点的薪酬分配制度,鼓励企业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同时,引导企业结合实际设立技能津贴、班组长津贴、师带徒津贴等,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领军人才薪酬待遇制度。二是印发《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明确建立与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相匹配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制度。三是指导地方推动企业开展技能人才工资集体协商,签订技术创新专项集体合同,健全技能人才薪酬激励机制,激发技能人才劳动热情和创新创造活力。四是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发布分职业、分技能等级的企业从业人员工资价位信息,为企业与技能人才协商确定工资水平和工资增长水平提供参考。

下一步,我们将引导企业强化薪酬分配技术技能导向,加强对企业薪酬分配的信息引导和服务,持续推进企业与技能人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断促进企业提高技能人才工资水平。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