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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23-00139
  • 分       类|
    建议提案办理;建议答复;其他公文
  • 发布单位|
    职业能力建设司
  • 发文日期|
    2023年06月30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536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23〕1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53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30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23〕13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校企融合培养技能人才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技工院校产教融合

技工院校从建立之初,就与国家经济发展和劳动者就业紧密结合,在长期发展过程中与企业的联系日益深入,经历了从校企结合到校企合作,再到校企融合的过程,校企合作已成为技工院校的特色和传统。一是校企合作成为技工院校基本办学制度。技工院校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培养生产和服务一线技能人才为目标,不断创新校企合作方式,丰富校企合作内容,强化校企协同育人,为企业源源不断地输送高素质的技能人才。经过多年实践,技工院校形成了“校企双制、工学一体”的校企合作模式。二是根据产业发展动态调整技工院校专业目录。颁布《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22年修订)》(人社部函〔2022〕146号),涵盖15个专业大类、330个专业,指导各地规范专业设置、招生和教学安排。建立专业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技工院校、行业组织可根据产业发展、教学实际等及时提出增补专业建议,我部组织专家充分调研认证后确定并公布年度增补专业,确保专业目录紧密对接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企业需求。三是坚持企业需求导向培养技能人才。技工院校校企合作坚持主动对接企业需求,通过校企共同招生招工、共商专业规划、共议课程开发、共组师资队伍、共创培养模式、共建实习基地、共搭管理平台、共评培养质量,促进企业深入参与技能人才培养各环节,共同培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需求的技能人才。

二、关于适合企业需求的技能人才培养方式

为培养更多符合企业需求的技能人才,我部指导各地不断加强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推行技工院校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一是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2021年6月,我部会同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 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2〕33号),面向企业全面推行新型学徒制培训,创新中国特色技能人才培养模式,进一步扩大技能人才培养规模。2022年12月,我部印发《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方案》(人社厅发〔2022〕62号),加强和改进企业新型学徒制,促进学徒培训规模和质量有效提升。二是印发《推进技工院校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实施方案》(人社部函〔2022〕20号),在全国技工院校推进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工学一体化培养模式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及技能人才培养标准,以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为目标,将工作过程和学习过程融为一体,培育德技并修、技艺精湛的技能劳动者和能工巧匠的人才培养方式。工学一体化培养模式将企业典型工作任务转换为学校教学内容,根据工作过程设计教育过程,着力实现从知识灌输向能力培养转变、从课堂教学向生产教学转变、从书本教学向实践教学转变,使学生“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

三、关于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和人才观

近年来,我部先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04号)、《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等文件,引导企业合理确定人才评价标准,树立务实的人才观,推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等用人单位为主体、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主要方式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一是支持用人单位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鼓励用人单位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初期,广泛开展定级考评,根据岗位条件、职工日常表现、工作业绩等,按照有关规定认定职工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坚持把品德作为评价的首要内容,重点考察劳动者执行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生产、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并注重考核岗位工作绩效,强化生产服务结果、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二是积极开展职业技能竞赛评价,将职业技能竞赛作为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之一,鼓励企业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要求,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并将竞赛结果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衔接。三是适应人才融合发展趋势,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贯通机制,破除身份、学历、资历等障碍,搭建企业人才成长立交桥。四是在评价标准方面,企业可根据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企业工种(岗位)特殊要求,对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申报条件等进行适当调整,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无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企业可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自主开发制定企业评价规范。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着眼于服务行业企业需求,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指导技工院校深入推进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加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促进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深度对接,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符合企业需求的高素质技能人才。进一步推动并规范企业自主评价,合理确定人才评价标准,为技能人才成长营造有利环境。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