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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23-00121
  • 分       类|
    建议提案办理;提案答复;其他公文
  • 发布单位|
    职业能力建设司
  • 发文日期|
    2023年07月10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1032号(社会管理类073号)提案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提字〔2023〕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1032号(社会管理类07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10日 字体:[ ]

人社提字〔2023〕3号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网约配送员职业技能提升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网约配送员社会保障等相关政策

我部高度重视网约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社会保障等问题,采取多种举措维护好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权益。一是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近年来,我部不断扩大社保覆盖面,把应保尽保作为长期的工作目标和要求,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充分利用全民参保数据库,实施精准扩面,瞄准困难群体、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群体重点施策。二是稳妥推进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我部会同相关部门在部分地方和部分平台企业开展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指导试点省市做好优化经办流程、完善信息系统、加强基金管理、强化统计分析等工作。目前,试点省市正在按照有关要求,有序做好参保登记、职业伤害确认、待遇支付和信息管理等工作。三是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大制度平台,实现了对适龄劳动者的制度全覆盖,两种养老保险制度可以转移衔接。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21年7月,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要求各地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目前,除个别特大型城市外,3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放开外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户籍限制。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落实好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保的户籍限制,引导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网约配送员等灵活就业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切实维护好全体劳动者合法的社会保障权益。

二、关于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

为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我部积极做好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工作,进一步提高其就业能力。一是积极开展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2020年4月至2021年底,我部组织开展新就业形态技能提升和就业促进项目试点工作,指导上海、江苏、江西等11个省份与美团、滴滴、京东、阿里巴巴等6家企业合作开展网约配送员、网络预约出租车司机等培训,2021年试点地区累计培训59万人。在试点工作基础上,2023年1月,我部确立了73个新业态新模式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工作重点联系城市,鼓励各重点联系城市结合实际,健全完善新业态新模式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工作相关政策措施,加大培训工作力度。二是完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标准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2020年2月,我部发布网约配送员等新职业,并在之后将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2021年12月,我部颁布了网约配送员等新职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开发了网约配送员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和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培训教程。健全网约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三是优化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基本公共服务。《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明确,对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要优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和提供便利化服务。各地积极开展探索,做好申领发放工作,如江苏省无锡市根据不同就业形态用工特点,采取集中申报服务、培训补贴申领“告知承诺制”等方式,指导企业制定试点培训工作方案,实行“一企一策”;上海市普陀区制定出台专项政策,明确培训内容、形式、补贴标准及申请流程,并加强与企业的对接,及时沟通协调解决难点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地方继续贯彻落实《“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聚焦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发展,探索多方合作机制,积极动员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及行业协会参与网约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进一步丰富线上线下培训资源、提高培训质量,助力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3年7月10日